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【内容类别】关税征收管理类【文 号】总署公告〔2012〕5号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【发布日期】2012-1-29【生效日期】2012-1-29【效 力】[有效]【效力说明】有效 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是中国海关实施进出口税则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。根据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》对缔约方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,自2012年1月1日起,我国采用以世界海关组织2012年版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》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。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2012年版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》,组织翻译编制了我国2012年版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注释条文修订文本(详见附件1),在2007年版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基础上对2012年版《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》目录调整的各品目商品范围及所涉及商品进行权威解释,同时还对2007年版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的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(详见附件2、3)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:1.2012年版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注释条文修订文本 2.第二十九章化学式的调整 3.2007年版《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》部分文字表述调整表 海关总署 二○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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